导语: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在征收过程中,政府也应当对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等情况如实调查登记,然后依法履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在未补偿的情况下,直接推挖土地,不但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也侵害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陈某系四川省丹棱县齐乐镇(原丹棱镇)XX村村民,在该村有两亩的承包地,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来种植橙子树、橘子树等果树。经过数年的经营、管理,果树都已成为盛果期果树。年5月,丹棱县政府以陈某承包地在土地征收范围内为由,在未与陈某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使用挖掘机强行铲除原告承包地上的果树,陈某经营数年的果园顷刻间被毁于一旦。事后,陈某多处奔走沟通赔偿的事宜,都未得到解决。为此,陈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政府强制推挖陈某果园的行为违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县政府推挖果园的行为是否合法。一方面,陈某为果园的所有权人。在陈某未签署协议,也未获取补偿的情况下,任何部门都无权推挖果园。县政府因征收项目进程需要,强制推挖果园,属于滥用职权。
另一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即使丹棱县政府在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完相应征收补偿程序的前提下,对拒不交出土地的,也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政府本身也没有权限实施强制行为。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丹棱县政府在法律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于年5月强制清除陈某承包地上果树的行为,属超越职权,该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判决确认被告丹棱县人民政府于年5月强制清除陈某承包地上果树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对于征地、拆迁事宜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