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就是传统的元宵佳节啦
俗话说
过了元宵,年就过完了
很多人想趁着春节的尾巴
燃放烟花爆竹
再沾一沾节日里的喜气
但是,眉小环温馨提示:不可以!
除夕前
各地已发布相关规定
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当然也包括元宵节期间
注意来看
这些地方依旧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眉山天府新区眉山天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全域禁止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发生,降低大气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要求,让新区天更蓝、空气更清新、环境更优美,结合新区实际,现就烟花爆竹和孔明灯全域禁燃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止燃放区域
眉山天府新区全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时间
即日起至年2月16日。
三、个人禁止通过任何非法渠道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产品;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不得销售、购买孔明灯。
四、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产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职能单位进行现场劝阻和管控。经劝阻无效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违反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支持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坡区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
禁放区域:通惠街道、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辖区范围。
二、限时禁放
(一)禁放区域:东坡区辖区全域。
(二)禁放时段: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2月16日零时(农历正月十六零时)。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区公安分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特此通告。
彭山区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年烟花爆竹
禁放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确保年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现就调整年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禁放区域
彭山区各镇(街道),自年1月24日起至年2月20日止,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彭山区全年禁放区域
车站码头、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通信线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公安,综合执法,应急,环保,市场监管,消防。
六、本公告自年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仁寿县
关于仁寿县全域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公告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减少烟花爆竹安全隐患,降低烟花爆竹噪声和大气环境污染,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仁寿县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段: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2月16日零时(农历正月十六零时)。
二、禁止燃放区域:全县27个乡镇(街道)全域。
三、禁止燃放类别:本公告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包括喷花类、旋转类、旋转升空类、火箭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烟雾类、造型玩具类、组合烟花类、践香类、摩擦炮类、礼花弹等。
四、依法查处违规燃放:公安、应急、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公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进行劝阻并予以举报。举报仁寿县公安局,仁寿县应急管理局,仁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眉山市仁寿生态环境局36296。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洪雅县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十四五”末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目标,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划定工作的函》的要求,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时间和区域调整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区域
洪川镇广场社区、阳光社区、临江社区、文庙社区、张花园社区、文塘社区、九圣社区、祝山村部分区域(国道线以西、国道线以东的杨塘新村—新乐雅陶瓷六厂—欧冠陶瓷厂区域内)、曲沿村部分区域(国道线以南)、共桐村部分区域(国道线以南)、祝河坎村、柳街村,止戈镇全域,将军镇部分区域(高岩社区、阳坪村)。
二、限时禁放区域
(一)禁放时间:从年1月19日至年2月16日9时。
(二)禁放区域:洪川镇、止戈镇、将军镇、余坪镇、中保镇全域,中山镇部分区域(原中山乡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
六、本通告自年1月19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丹棱县
丹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
四川丹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单位部门:
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划定工作的函》(川环督察办函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紧紧围绕消除重度污染天气工作目标。现结合我县实际,就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不出现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产生重度污染天气。
二、禁放区域:丹棱县全域。
三、禁放重点时间段:即日起至2月15日(农历正月十五)。
四、工作职责:请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丹棱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联合执法等相关工作,同时号召全体党员干部带头执行。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两办督查室、县纪委监委加强督查督办。
青神县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放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年烟花爆竹有限禁放、孔明灯禁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限时禁放。
1、禁放时间: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2月15日24时。
2、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青竹街道、西龙镇、瑞峰镇、罗波乡、白果乡、高台镇、汉阳镇)。
(二)常年禁放。禁放区域:县城东至岷江河堤东岸,南至竹艺街,西至竹艺大道以西米,北至宋桥红绿灯处,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皮鞋园区,竹林湿地公园,海棠竹溪公园,国际竹编艺术城、绽放广场。
二、孔明灯禁放时间和区域
1、禁放时间:常年禁放。
2、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青竹街道、西龙镇、瑞峰镇、罗波乡、白果乡、高台镇、汉阳镇)。
3、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在禁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燃放行为,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来源:眉山发布、洪雅生态环境局、丹棱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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